未上诉的案件也能申请检察院抗诉了

按规定,法院是负责审判的,而检察院具监督法院的。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主要表现在“抗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为了避免检察院“未发现”,或者有监督权而不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首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上一级法院未受理再审申请、或者受理后不作出处理、或者作出的处理明显错误,当事人就可以像检察院申请抗诉。

然而,不知道什么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内部规定,把一部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的权利剥夺了。

2013年,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简单地说,虽然法律层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但检察院内部出台规定说“未经过上诉的,就不能找我抗诉”了。

检察院的这个内部规定很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很明显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但这个内部规定依然出台了,并且持续执行了几年。

幸好,2018年9月15日,坊间传闻,最高检下发了一份特急通知,通知各级检察院不再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好了,终于,未经过上诉程序的民事案件,终于能够像《民事三诉讼法》的规定那样,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