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益”和“爱益宝”既近似,又不近似?

两件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注册、商标维权、争议解决过程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两件商标是否近似,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或者司法机关(法院)之间往往会有结论迥异的判断。

甚至,同一个行政机关都会有不同的结论,我们来看一个有趣的案件。

有趣的地方在于:商标局在2015年1月份认为“爱益宝”与“爱益”不近似,但1年后又认为近似。

详细案情如下:

1. 爱大公司的、2004年5月21日获得注册后、未续展的“爱益”商标,

未续展的爱益商标

该“爱益”商标是杭州爱大制药有限公司(简称爱大公司)申请的,于2014年获得注册,该注册商标未续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所以,该“爱益”有效期截止日是2014年5月20日。但商标局对该商标对注销公告之日是2016年9月6日。这时效与效率,呵呵。

2. 亿方公司的、2015年1月7日获得注册的“爱益宝”商标

未续展的爱益商标

该“爱益宝”商标是广州市亿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亿方公司)申请的,于2015年1月7日注册成功。

3. 爱科公司的、2015年6月30日申请的、2016年5月3日被驳回的“爱益”商标

未续展的爱益商标

该件“爱益”商标是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简称爱科公司)申请的,被商标局于2016年5月3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即,与亿方公司的“爱益宝”公司近似。

4. 爱科公司先后申请复审、提起行政诉讼,均败诉

  1. 爱科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2. 商评委维持驳回。
  3. 爱科公司不服商评委的维持驳回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原告的理由主要是两点:

  1. 商标局核准亿方公司的“爱益宝”商标注册,说明“爱益宝”商标与(爱大公司的)“爱益”不近似;所以“爱益宝”商标与(原告的)“爱科”商标不近似。
  2. 根据据商标法第五十条,如果亿方公司“爱益宝”商标被核准注册,说明“爱益宝”商标与(爱大公司的)“爱益”不近似,所以,商评委以“爱益宝”商标与(原告的)“爱科”商标近似,而驳回原告的商标,是错误的。

通俗一点的说法,就是,商标局当年认为“爱益宝”与“爱益”不近似,所以核准了“爱益宝”的注册;所以,我的“爱益”就应该得到注册,不应该以“爱益”与“爱益宝”近似而驳回“爱益”商标。

从道理上、逻辑上,都会觉得原告应该会赢。然而,原告还是输了。法院认为:

  1. “爱益”与“爱益宝”近似,所以商标局驳回“爱益”商标是合法的;
  2. 至于“爱益宝”为什么能够成功注册(读者们别忘了爱大公司的在先“爱益”商标),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题外话

判决书见《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7)京73行初1616号,判决日期2017-12-14。

判决书写到:

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即,原告的“爱益”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乙方公司的“爱益宝”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这个地方让我觉得很奇怪。原告起诉时第1点明确强调了两者不近似的,怎么后来又明确表示两者近似呢?

所以,要么就是原告被法院挖坑了,要么就是原告也像商标局一样,一会觉得不近似,一会又觉得近似。